投资者在贵金属延期交易中损失了30多万元。银行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

日期:2023-07-01 11:09:06 / 人气:68

200000如果销售者的组织未能履行适当性义务,就很容易导致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投资者刘因贵金属延迟交易损失30多万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6月29日,微信官方账号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相关判决。2020年5月,投资人刘通过互联网渠道在F银行开卡,完成了客户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展期业务风险揭示和产品适宜性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结论为:刘属于成长性投资者(),适合购买低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产品。2020年6月至9月期间,刘进行了较多的黄金延期交易和白银延期交易。到2020年10月,他账户的存取款损失差额达到30多万元。刘声称,他是在其他公司的推荐下,才与该银行签约进行此类交易的。在此过程中,介绍公司频繁向刘发送投资建议并指导具体下单,导致其无法真正了解涉案金融产品的属性和风险,造成损失。刘认为F银行未尽到应尽义务,遂将F银行诉至法院,要求F银行和a交易所承担侵权责任。本行认为本行已履行适当性管理、通知和风险揭示义务。刘签订的业务协议明确表示介绍公司只是银行中介,基于经纪关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刘开户成功后,银行通过短信明确告知该公司投资建议,仅供参考。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且介绍公司的行为与刘某的损失没有直接关系,故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刘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为,银行对刘进行了风险评估。此外,虽然我行未向刘具体揭示和说明金银延期产品的风险,但我行提供的《风险揭示和产品适宜性评估(电子渠道版)》也向刘明确揭示了贵金属延期产品的风险,因此我行在签约过程中已向刘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虽然银行胜诉,但交易所对贵金属延期产品交易中涉及银行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工作措施的监督和指导有待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法院进一步表示,银行有义务了解自己的客户和产品,向合适的金融消费者销售(或提供)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否则消费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护。为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秩序,上海金融法院向某交易所发出以下建议:加强会员单位履行适当性义务中对客户真实意愿的审查;加强适当义务履行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增强成员单位在诉讼中履行适当义务的意识和能力。某交易所在收到司法建议后表示,已于近日向会员单位涉及的银行发出交易所风险提示函。F银行回复交易所称,未来将进一步加强适当性义务管理,切实保护客户合法利益。本所个人延期产品代理业务已暂停签订新合同,在充分了解产品规则、风险、特点等产品信息的前提下,将进一步优化产品风险评级管理。

作者:鼎点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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